如何确保租赁交易在税务管控上合法合规?

企业税务管控是现代企业管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精细化管理的重要表现。企业在开展税务管控时,必须遵循“三证统一”、“三流统一”和“三价统一”等三大原则。

(1)三证统一:是指法律凭证(合同)、会计凭证和税务凭证的相互印证、相互联系和相互支持。在这“三证”当中,法律凭证(合同)是第一位的。在三证中,如果缺乏法律凭证(合同)的支持和保障,则会计凭证和税务凭证无论多么准确和完美,也是有法律和税收风险的。

(2)三流统一:资金流(银行的收付款凭证)、票流(发票的开票人和收票人)和物流(如租赁设备交付过程)相互统一,具体而言是指不仅收款方、开票方和设备租赁方必须是同一个经济主体,而且付款方、收票方和设备承租方也必须是同一个经济主体。如果在经济交易过程中,不能保证资金流、票流和物流的相互统一,则会出现票款不一致,涉嫌虚开发票,将被税务部门稽查判定为虚列支出,虚开发票,承担一定的行政处罚甚至遭到刑事处罚的法律风险。

(3)三价统一:符合民法规定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或协议上注明的价格、发票上填写的金额和结算价格都必须是相等的。关于合同价、发票价和结算价的相互统一问题,必须注意一个前提条件:合同上的价格是符合民法规定有效合同上载明的价格,而不是阴阳合同或黑白合同上注明的价格。


营改增后,劳务分包项下设备使用的应对之策?

在过往经营过程中,很多建筑施工企业会把部分工程项目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给一些施工队,这些施工队不仅提供劳务工人,有时也会提供机械设备,也就是说用转包方式来同时实现设备租赁和纯劳务分包两个功能。


那么建筑营改增以后,建筑施工企业如何应对待以往的劳务分包呢?我们认为,因劳务分包适用11%税率,而设备租赁适用17%税率,故劳务分包项下有涉及到设备使用时,建筑施工企业的最佳选择是将劳务分包(11%)与设备租赁(17%)分离成两个不同的交易、分别签订合同。当然,建筑施工企业也可以直接与正规的设备租赁商签订租赁合同,而与劳务分包方签订清包合同(综合单价包括人工费、难以取得进项抵扣的二、三类材料等)以使进项税额最大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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